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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要加强成员企业的自律和服务。对符合《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发起组建条件的申请人,市有关部门要办理注册登记。

  十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提高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社会地位。积极倡导全民创业,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创业光荣和创业者光荣、支持创业和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指标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出资人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市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履行职能的检查,了解和掌握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依法行政、落实政策、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等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和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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