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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十五、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严禁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对由于改制等原因涉及企业名称、法人和股东的一般性变更,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十六、健全统计分析制度

  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客观、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

  十七、完善工作考核机制

  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和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工作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月报制度和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并切实完成任务。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两级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职能部门的联合审批机制,简化办事环节,减少申请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机关“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业绩月报制度,并实行定期考核。

  十八、发挥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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