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采取循环贷款办法。
大力发展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经济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权或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发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探索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多种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
十二、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落实城乡整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小区地块。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以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营企业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按划拨方式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