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经营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果等生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各区县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四、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准入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条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限制和企业集团注册等注册登记条件。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经单位同意,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和创业培训补助费。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或出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