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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政发[2004]86号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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