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规定》明确了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主管部门,确立了逐级督促工作机制,明确了负有督促责任的单位和被督促单位的职责以及督促方式。《规定》也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义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88号),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逐级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工商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为政府当好参谋,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依法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市政府将制定出台责任制考评标准,每年对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本区域和所属单位实际,制定相应考评标准,明确考评内容,确定考评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街道和乡镇,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并建立考评档案。考核结束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履行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定职责的,要按照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