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设定的贷款期限6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履行借款合同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在处理抵押(质押)物时,所获价款按有关规定分配。款项不足的,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制《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及审批表》及《房地产抵押承诺书》等有关表格。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准予贷款的,及时向受委托银行发出《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后,对借款人条件、保证人资格、抵(质)押物等进行再次审查核实,对无异议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对有异议的及时反馈借款人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并进行公证后,受委托银行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或《借款借据》,同时划转款项,并将划款凭证中心联送中心记账。
第七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信贷员审核后,贷款额度在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以内的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贷款额度超过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成立中心审贷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核后,报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