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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前,不得擅自处理或重复抵押,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及时通知中心,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文山州境内异地房产抵押贷款,由其抵押物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到借款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在地办理该笔贷款。

  (四)乡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设置的抵押物必须是坐落于本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有效的房地产权利证书。

  (五)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二十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期限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意用住房公积金给借款人作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必须签订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并公证,在质押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不能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保证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贷款保证的,保证人与贷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不得擅自改变和撤销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受委托银行有权处理抵押(质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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