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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6日)修改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文政发[2004]86号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建住房,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在我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对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及借款用途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使用监督。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有:房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单位保证贷款、质押贷款。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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