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必须首先使用杀毒软件检查,及时杀毒。
第七条 局机关网络系统及其工作站必须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以保护知识产权。
第八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
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局计算中心对访问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通过WWW服务器实施监控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未经同意,不得将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有关文件资料转录、传递到外界。
第十条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有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章 国际互联网使用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部门和个人使用国际互联网,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充分利用上网时间,查找与工作和学习方面相关的信息。
2、利用电子邮箱,上传及接收上下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