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四章 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
第十二条 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
2.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翻建(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