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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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