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信贷员审核后,贷款额度在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以内的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贷款额度超过中心《法人内部授权书》授权范围,成立中心审贷领导小组,实行集体审核后,报州中心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一年以下(含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按季付息还款法;
(二)一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付息方法。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二种还款方法可由借款人委托银行在其储蓄存款账户、代发工资账户中给予代扣贷款本息,也可到中心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直接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前偿还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心每半年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一次贷款发放、收回、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比为10%时,就不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执的《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