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该幢房屋的建房批准资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笔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保证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壹拾伍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壹拾伍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随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日借款人或质押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具有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