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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1.《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近期财务报表、该幢房屋的建房批准资料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中心出具《保证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的保证书》,待房屋竣工验收后,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同时将该笔贷款置换为房屋抵押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保证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向中心提供该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近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单位必须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书》;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最高额度为壹拾伍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最长期限为壹拾伍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随国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贷款的额度:借款申请日借款人或质押保证人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家债券、银行定期存单及住房公积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具有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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