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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抵押物向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三)按揭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到房屋竣工验收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置换为房屋抵押的贷款。

  (四)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定期存单或国家债券作质押物向中心申请的贷款。

  (五)单位保证贷款是指具备保证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为借款人的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六)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物向中心办理的贷款。

  第七条 中心不办理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一是单纯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二是一份房产作为多笔贷款的抵押物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文山州行政区域内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九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本年度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四)在中心未有过逾期贷款历史记载;

  (五)夫妻双方均未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六)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中首付款或自筹资金已超过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

  (八)具有合法担保资格的保证人为其担保,或具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建工程进度必须按正常施工进度进行,不可中断(不可抗力除外),并且抵押的在建工程地上建筑部分已达建筑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二)向中心及有关部门出具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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