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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办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业务经办服务项目办理规则

  (一)常规事项实行即时服务。办理程序简单、条件明确、材料齐全且能够进行事后监控的常规性业务事项,可以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实行充分授权,当场或当天办理。

  (二)复杂事项实行承诺服务。对于办事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研究、协商,以及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业务事项,应向服务对象承诺办结时间,按期办理完毕。

  (三)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对需要局内有关部室审核复核的业务事项,实行联审联批,“一条龙”服务。在批量办理参保、续保、退休手续时,可与劳动、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四)重要事项实行报告协调督办服务。对业务经办中的重大问题,或部门职责不清、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受理部门要及时报告,由领导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申请上级或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事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办人。

  (五)承诺提示和责任追究。各级局要逐步实现通过内部网络自动化手段,由指定部门或人员对业务经办窗口承诺的服务事项完成时限进行监督。接近承诺时限时要进行提示,超出承诺时限的要进行“报警”。如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要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向申办人说明原因。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承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和落实业务经办服务制度

  (一)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凡是面向服务对象的业务经办工作都必须做到经办内容、政策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件、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所需材料目录、示范文本等“八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对象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业务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办理该项业务的程序及所需的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性资料,制作书面告知单,明确告知办理业务事项时需携带的材料。

  (三)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第一位负责接待办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办)负责人,应当热情、主动地向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不熟悉业务为由推脱搪塞。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迅速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准确地告知办事人员到指定地点办理,并帮助做好协调工作;需要交接办理的事项,要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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