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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6.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客运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使用,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企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结转下一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27.实行安委会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督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成员联席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审议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审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奖惩事项;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与对策;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需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28.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州、县安委办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安排部署,年度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好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图纸资料、台帐,按期完成省、州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

  29.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各县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危险源要建立档案,分类督办;对整改情况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跟踪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单位和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隐患,由事故隐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委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对不参加联席会议,不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0.认真执行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省、州的要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云安监〔2004〕129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规定》(文政发〔2003〕44号)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误报。公安交警、消防、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将分管领域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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