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起来,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从全州当年收取的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用于预防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文政发〔2004〕35号文件规定执行。
23.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租赁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监管
24.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审查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或业主,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依法关闭取缔。
25.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组织生产和施工。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以及《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州、县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将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不准开工建设、投产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