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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全州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企业要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在各县或本行业选择1-2户企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实施,力争在三年内企业达标率达到50%,五年内达标率达到70%,十年内达标率达到100%。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安全检查提示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

  21.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州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的改造、应急救援装备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安全费用由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不足部分据实列支,并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1)大中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露天矿吨煤2-3元。(2)小型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另外,煤矿企业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维简费(即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煤矿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8.5元/吨的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非煤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依法落实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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