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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1.推广和运用安全生产科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要求,积极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要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广应用科技工作给予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传统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把科技兴安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12.加强重大节庆活动的安全监管。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重大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事故(险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13.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县人民政府或安委办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报州人民政府或安委办批复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特大事故,报省级调查处理。

  14.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实现州人民政府考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县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15.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县、乡(镇)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对发生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多发的县、乡(镇)和部门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问责制和黄牌警示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监察局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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