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包括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易燃易爆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私挖滥采小煤窑、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巡查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生产经营单位。凡一个县发现2处、一个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县、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要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使全州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基本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
要按照“五整顿、三加强”(即:全面整顿机动车驾驶员队伍,全面整顿路面行车秩序,全面整顿交通运输企业,全面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全面整顿危险路段;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的要求,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的整改,严格治理各种违章违法行为,逐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要落实和完善县城以及重点乡(镇)的消防规划;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打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实施重点监控,认真督促整改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隐患,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公安消防、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油、气站(点)的监管,特别是对生产经营、运输、仓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大中型库房的安全检查和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10.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采取政府组织、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快全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地区、大中型企业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城市社区、乡镇和道路交通运输(水运)企业、小型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报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要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州、县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各县要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落实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和举报制度。要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财政要在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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