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安全生产责任状》的核心内容,将安全生产的年度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层层落实到基层,严格检查考核。考核的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信息、简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政策,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从源头上严把工程建设项目准入关;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宏观调控职能,引导资源和生产要素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鼓励有安全生产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水平。
7.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与经济发展增长速度相适应的比例,在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立公共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技术运用推广、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州、县、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各县政府要依法成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确定必要的编制,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重点县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不少于13人;产煤县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各乡(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重点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设立或明确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