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是打击传销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共同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处、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妥善驱散、劝返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体系和“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协会投诉站、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网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传销组织和案件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重点人口、特种行业、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要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域打击传销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保证打击传销工作召开会议、督导检查、集中执法、举报奖励以及劝返传销人员等所需费用。
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天津证监局要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做好对传销组织者、经营者、骨干分子的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
商务部门要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规范和监管各直销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店铺、服务网点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
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对需要救助的传销人员的救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打击传销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和对房屋租赁、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重点监控传销经营、培训活动场所。要充分发挥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活动。
(三)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
禁止传销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布打击传销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以张贴和发放宣传单(册)、组织被解救人员现身说法、剖析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刻揭露传销的欺诈本质和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防范和抵制传销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