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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设内容及组织原则

  (一)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包括道路、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再生水、热力、电力、通信、交通设施、绿化、路灯等相关设施;非经营性公建包括卫生院、中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社区活动站等相关设施(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内容及范围界定详见附件)。

  (二)土地整理单位依据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各配套单位编制居住区内及居住区外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方案,经市配套办组织有关部门确定建设内容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前期工作。

  (三)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分别依据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所在区相关部门,编制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建设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批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前期工作。

  (四)土地受让方依据我市相关规定,按建设程序组织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前期工作。

  (五)土地整理单位按照领导小组总体要求,制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非经营性公建综合建设计划及月、季度实施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度。

  土地受让方根据开发建设进度,制定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计划,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建设进度。

  (六)土地整理单位和土地受让方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和建设程序组织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三、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居住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我市规定标准纳入市政大配套成本,市配套办收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后,通过市财政返还土地整理单位。居住区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凡土地出让时不能确定区外实际发生费用的,由土地整理单位参照小城镇差额收费标准,按照区内建筑面积住宅项目85元/平方米、公建项目135元/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鼓励土地整理单位公开招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道路红线外绿化带、公园、集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建设资金,由土地整理单位采取招商方式筹措,不纳入土地整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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