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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建委《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新家园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保证配套建设按规划实施,依据《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7〕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组织新家园居住区内及居住区外为其服务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土地受让方负责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经营性公建和受让地块内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二)新家园居住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土地整理单位、土地受让方按照规划组织配套工程建设,全面掌握建设情况,协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市建委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审批及管理。
  (四)市建委授权市配套办按照规定收取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

  (五)市规划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规划审批及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和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安排、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土地管理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新家园居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新家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建委文件向有关单位拨付资金。

  (八)相关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负责辖区新家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的服务、协调和非经营性公建接收管理工作。

  (九)各配套管理单位负责本专业配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配套管理工作,接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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