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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的通知

  2.11.1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2.11.2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小功率光源可考虑使用电子镇流器。电子镇流器要求抗干扰性能强,尽量避免应用在雷电干扰强烈的区域。
  2.11.3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产品的国家安全和能效标准。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达到或超过GB19574-2004节能评价值标准, 400w高压钠灯镇流器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不低于0.235。
  2.12 功率因数补偿
  气体放电灯宜采用单灯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达到0.85。系统功率因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2.13 照明功率密度(LPD)值
  2.13.1 道路照明严格执行“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见附表1。
  2.13.2 景观照明严格执行“景观照明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标准。见附表2。
  2.14 选用低损耗的电源变压器。
  采用低损耗的变压器可以减少损耗,应与供电部门配合,达到节能的目的。

3 城市照明节能的方法

  3.1 降压节能
  3.1.1 实施降压节能的路灯,降压后的线路末端电压不应低于198伏。
  3.1.2 实施降压节能的路段,路面应维持“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照度和均匀度。
  3.1.3 降压装置在改变输出电压的瞬间,要严防熄灯。
  3.1.4 路灯专用变压器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电压分接头的方法来控制路灯电压。
  3.1.5 采用削波法降压时,宜同时设置消除谐波的设备。
  3.1.6 降压宜由控制中心集中控制。
  3.1.7 应考虑降压装置的安装位置,确保安全。
  3.2 降功率节能
  3.2.1 降功率节能是在点灯回路中多串一段或多段阻抗,以减小电流和功率,达到节能的目的。
  3.2.2 平均照度超过“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维持值的120%以上的期间和地段,由于具备光通衰减的时间,只要效益大于投入,就可用降功率节能。
  3.2.3 采用降功率的光源,只考核降功率后的路面照度是否低于维持值,以及节电效益是否大于投入的费用,不考核降功率后光源的光效。
  3.2.4 采用变功率镇流器节能的,宜对变功率镇流器采取集中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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