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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的通知

  2.8.1.2 高压钠灯的能效指标应达到或超过节能评价值GBl9573-2004。采用高光效的高压钠灯,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以减少道路照明总功率。
  2.8.1.3 商业区和居住区的人行交通道路,可考虑选择金属卤化物灯、细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2.8.2 景观照明光源的选择。
  2.8.2.1 泛光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和高压钠灯。
  2.8.2.2 内透光照明宜采用细管径管形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或紧凑型荧光灯。
  2.8.2.3 轮廓照明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冷阴极管或发光二极管(LED)。
  2.8.2.4 商业步行街、广告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频无极感应灯或其它高显色性光源。
  2.8.2.5 园林、广场的草坪灯宜采用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2.8.3 城市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自镇流高压汞灯和125瓦及以上的荧光高压汞灯,景观照明禁止使用大功率泛光灯、探照灯。
  2.8.4 发光效率高于高压钠灯的新光源,可以试用。如符合第1.3条规定,可以推广。
  2.9 灯具的选择
  2.9.1 机动车道的照明应选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功能性灯具,不应选用装饰性灯具。
  2.9.2 路灯应选用高灯具效率和高防护等级的灯具。路灯灯具效率应大于70%,泛光灯灯具效率应大于65% ;路灯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5,最好用IP65。
  2.9.2.1 新建路灯工程在设计时,在满足“道路照明标准”的前提下,采用高效灯具,通过计算可以用增大灯距来减少总灯数和总功率,达到节能的效果。
  2.9.2.2 改建的路灯和灯具更新,因灯距不能变更,采用高效和高维持率灯具应同时采取减小功率的措施,如降压或降功率,在满足“道路照明标准”照度的前提下节能。
  2.9.2.3 新建路灯的初期照度,当维护系数为0.7时,平均照度比“道路照明标准”高43%,可采取增加灯的阻抗(增加镇流器阻抗成多抽头镇流器)降功率方法,在满足“道路照明标准”的前提下,做到投运初期节能。
  2.9.3 维护系数
  2.9.3.1 维护系数按“道路照明标准”的规定,当防护等级低于IP54时取0.65,高于IP54时取0.7 。
  2.9.3.2 高维持率的灯具,未经实际使用和论证的,仍执行“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不宜提高。
  2.10 新建路灯可增设一根控制线,便于对降功率镇流器的控制。
  2.11 镇流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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