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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的通知

  2.2 规划应完善功能照明,基本消灭无灯区,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98%以上。
  2.3 规划和设计应节约能源、积极推广城市绿色照明工程。道路照明重在照明效果,景观照明重在富有特色,并与周围环境和谐。要克服片面追求高亮度、大规模、多色彩的设计。防止产生光污染。
  2.4 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中,全面推行专业管理机构规划、设计论证、专项验收制度。
  2.5 城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应符合“道路照明标准”、“景观照明标准”和其它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2.6 城市照明标准
  2.6.1 根据照明场所的要求,合理选定道路照明的等级,并按“道路照明标准”确定道路照明的维持照度。
  2.6.1.1 机动车交通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宜按城市道路的等级取定相应照明等级。
  2.6.1.2道路的出入口、交叉口、人行横道等交会区的照度,应按“道路照明标准”规定,高于平常路段50 ~100 %。
  2.6.1.3人行道路按“道路照明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大小、视居住区或商业区来分类确定照明标准。
  2.6.2 景观照明应按“景观照明标准”的规定,即根据大、中、小城市规模,建筑物饰面材料反射比,以及天然暗、低亮度、中亮度、高亮度等四个环境区,确定所需的照度。
  2.7 城市照明方案的优选
  2.7.1 应提出多套方案,进行设计计算、综合比较,从中选取最佳的方案。
  2.7.2 设计的平均照度,可取10 % 裕量。
  2.7.3 按照“道路照明标准”的要求,在满足环境比不低于0.5,或慢车道平均照度不低于快车道50%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可用单臂灯的不要用双臂灯,慢车道侧能用小功率的,不要用大功率。
  2.7.4 要实行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制。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要组织专家论证,一般工程应自行论证,由设计负责人批准。
  2.8 光源的选择
  2.8.1 功能照明光源的选择
  2.8.1.1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应采用高压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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