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的通知
(苏建城(2007)171号)
各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和江苏省建设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精神,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健康发展,特编制《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落实节能措施,树立节能示范,建立奖励机制,促进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城市照明节能技术指南
1 城市照明节能的原则
1.1 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应贯彻绿色照明理念,坚持高效、节能、健康、环保,遵循安全、稳定、可靠和便于维护的原则。
1.2 城市照明节能要从规划、设计、施工、设备、器材、维护、管理等每个环节落实。
1.3 城市照明节能必须符合经济适用的原则,节能投资的回收期应不超过三年。
1.4 城市道路照明必须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节能。要防止牺牲照明质量去追求节能的效益。节能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以下简称“道路照明标准”)、《夜景照明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景观照明标准”)的要求。
1.5 所选用的照明节能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检测鉴定。
1.6 城市照明实施节能应同时考虑防盗问题。
2 城市照明节能规划和设计
2.1 应按省建设厅、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建城(2004)468号文的要求,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科学指导建设管理。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道路照明标准”和“景观照明标准”规定的功率密度(LPD)值提出执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