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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八)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建设工程监理省级评优评奖奖项分为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和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二)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两年。
  (三十四)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获得省建设厅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文明确加分分值或幅度。
  (三十五)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省内监理企业、驻苏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江苏市场一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江苏市场。省建设厅根据省内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资质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决定,对甲级企业,将对其提出降级建议上报建设部处理。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的降级、取消资质建议报送其资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甲级监理企业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六)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两年。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建议,上报建设部。驻苏、非驻苏监理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七)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检查和保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逐级上报,经省建设厅核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整改期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12分,重点监督管理人员暂停从业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9分,对照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类别,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三年。
  七、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三十八)本省监理企业、驻苏企业、非驻苏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都必须及时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的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监理人员的信息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新承接项目信息必须在监理合同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前录入监理信息系统。未及时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同时系统自动给予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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