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苏建工〔2007〕168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六)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申报的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八)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开工令的不得开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作出书面报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以虚假、拖延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十)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因伪造、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市场的监理企业,严禁承接监理业务。
  (十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