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7〕47号 2007年6月2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工业企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的监督,依据《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执行。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的联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