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7〕35号 2007年6月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更加便于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为民所办的“12件实事”之一,对于建立农村居民初级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 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真正消除疑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省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农合基金支出双印鉴制度,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账户,避免家庭账户资金不进基金专户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新农合审核和报销办法,完善和落实经常性、规范化的基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新农合基金(包括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补偿方案。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农合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农合补偿政策和科学规范的补偿模式。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力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使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4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20%以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5%,省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起付线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省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500元。封顶线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为30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80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10000元,省级医疗机构为20000元。当年基金结余量较大的县(基金沉淀率大于40%)可采取二次补偿,以提高基金的使用率。二次补偿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公示、及时兑现的原则。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住院医药费用的90%应符合补偿范围。省、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暂时参照城市医保《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县级合管办(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工作。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在省、市医院就诊实际补偿比例低于20%的,按20%予以报销,最高不超过封顶线。各县市区可在基金使用节余允许的前提下,逐步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等慢性重大疾病门诊纳入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以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