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所属系统职工碘缺乏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监测、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要求,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市、区)必须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如期实现国家规划目标,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消除碘缺乏病各项防治措施,特制定本考核评估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盐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任务是全面检查各地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根据标准予以考核评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考核评估内容
(一)考核评估各级党委、政府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和各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二)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如:下发的文件、规划、计划、会议记录,防治碘缺乏病专项经费和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三)考核盐务部门的管理机构执行法规和条例情况、农村碘盐零售网点建设和市场管理、各地农牧区居民点的碘盐覆盖率。
考核加碘盐生产企业的质检实验室情况(包括人员和仪器设备)、质检人员的培训、碘盐的质量。
(四)考核卫生部门落实防治碘缺乏病的各项监测、检测、上报情况和对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情况与批次送检率及合格率。
(五)考核各相关部门对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六)评估技术指标:
1.居民户合格碘盐的食用率。
2.8-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3.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50μg/L和低于20μg/L的比例。
4.各类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
5.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已怀孕3个月以内的妇女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的覆盖率。
6.碘盐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点碘盐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