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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一)负责碘盐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碘盐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二)协助卫生、盐业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五、林业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六、宣传及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一)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每年定期刊播多种语言文字的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专题。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至少每月播出1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重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每周应至少播出1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
  (三)组织文艺团体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主题宣传活动。

  十七、自治区妇联、残联
  (一)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她们能够积极采用防治碘缺乏病的措施。
  (二)做好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并对因碘缺乏病致残人员开展康复活动。
  (三)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十八、铁路和交通部门
  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各地区。

  十九、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孕前妇女做好碘化油补碘工作。

  二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一)协助有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地广泛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向信教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动员各族群众科学补碘。

  二十一、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
  (一)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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