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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二)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小手牵大手”活动,做好对家庭成年人、特别是家庭主妇食用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三)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中碘缺乏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六、农业、畜牧部门
  (一)负责为全区农牧区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二)对各族农牧民开展推广普及加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民政部门
  (一)负责对因碘缺乏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给予救济和帮助。把重症碘缺乏病病人的治疗、生活费列入福利基金。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婚前妇女碘化油补碘工作,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
  (三)协助卫生、残联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八、科技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二)把防治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九、地质矿产勘查部门
  (一)负责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组织参与碘缺乏病生态学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十、水利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地区灌溉水加碘项目试点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
  (一)负责食用盐产地的环境监测和保护。
  (二)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盐制品及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公安部门
  (一)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私盐的违法行为。

  十四、质量技术和卫生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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