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尤其是重点地区的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至少两次督导检查和评估。
(七)积极争取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和科研项目,利用成熟的适宜技术、采取多种途径补碘,提高居民的碘营养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碘缺乏病防治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宏观调控碘盐供应并制定合理的碘盐销售价格。
三、盐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区合格碘盐的生产、销售、推广、普及。千方百计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为不同需求人群提供不同价位的合格碘盐,为农牧区和低收入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的加碘盐。
负责为全区生产、销售、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二)负责全区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并组织协调、促进碘盐生产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每个居民点都有合格的碘盐供应,严禁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
(三)大力开展推广普及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在碘盐包装袋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四)会同工商、质监和卫生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私盐冲销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四、财政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常规性的工作经费用于全区、特别是国贫县、区贫县和碘缺乏病重病区的防病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居民户碘盐检测、病情监测与调查、居民碘营养水平监测、目标人群强化补碘、病人的治疗与康复、检测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对全区碘缺乏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教育部门
(一)负责在全区各类学校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各级中、小学授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课,开展1次碘缺乏病知识竞赛、作文比赛及碘盐识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