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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2007-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部门工作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2007-2010年)

  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委下发的《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提出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为了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措施,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特制定我区分阶段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一)全区食用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三)95%以上的县(市)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四)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五)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鄯善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阿合奇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以下简称:未达标县(市)]要在2008年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六)到2008年,已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达坂城区、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若羌县、且末县、博湖县、焉耆县、和硕县、尉犁县、阿克苏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以下简称:基本达标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七)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石河子市区、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阜康市、吉木萨尔县、木垒县、库尔勒市、轮台县、和静县、奎屯市、伊宁市、托里县、阿勒泰市、富蕴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以下简称:达标县(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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