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
(甘政发〔2007〕33号 2007年5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要求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总体目标:从2007年起,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至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启动。用3-5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通过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
2007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8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2009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已经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原认定面积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可适当提高,也可提前实施上述目标。
(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3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10平方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3年以后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目前已实施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不变。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