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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严格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安设必要的能耗分项计量设备,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建立并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节能监管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水平的模式,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2007年在南京、徐州、常州3市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建筑能效状况,研究制订我省机关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08年,在3个试点示范市大型公共建筑中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行监控,研究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各城市推广。

  3、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制定《关于加快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开展“屋顶阳光”计划,凡是符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条件的住宅小区及城镇建筑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小高层及高层建筑应采用集中式太阳能供热系统。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应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污染治理的监管。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的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在全省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对城市排水监测人员和污水处理厂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污水处理厂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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