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建科〔2007〕27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是国家、省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80万吨标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570万吨标煤,共实现节能850万吨标准煤;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约50万吨标准煤。推行绿色照明,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出行比重达到40%以上。
(二)治污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500万立方米,新增COD削减能力3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5万吨、总磷削减能力4000吨。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太湖流域所有建制镇均应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太湖流域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万吨/日,其中,新建(改、扩建)垃圾填场在总规模2.3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总规模1.7万吨/日。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