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殡葬管理部门通知或登报公告,90日内仍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按照无名、无主骨灰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制作设备和棺材,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并按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
三十三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 阻碍殡葬管理工作,聚众闹事或侮辱殴打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刁难丧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