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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丧事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火葬区制造、销售土葬棺材。

  第二十五条 提倡文明办丧事,反对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丧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单位等殡葬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和火化遗体,不得错化或者丢失遗体、骨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强行火化,火化费由丧属承担,并对丧属或者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以及扩大墓穴占地面积的,责令拆除,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第(五)款“公益性公墓未经批准,对外经营殡仪业务或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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