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4〕1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34次州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从事殡葬管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殡葬设备、设施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在文山、砚山、西畴、马关、麻栗坡、广南6个县推行火葬,在富宁、丘北两个县暂推行土葬改革,待建成殡仪馆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和场所的基本建设、改造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