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设立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就医执行当地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就地就近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各试点地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城镇居民在乡镇和城市社区医疗机构,县(市、区)级医院,以及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与基金不同的支付比例。确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试点地区根据基金情况确定。
3.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直接确定不同的支付比例,具体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服务和管理
(九)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试点地区要利用现有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作用,强化管理,拓展功能,服务参保居民。试点地区要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试点地区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强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人员,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各项管理服务。
(十)基金监督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试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医药服务机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社会监督。
(十一)服务管理。各试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承受能力等因素,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医民族医药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引导群众科学、合理的选择就诊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