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筹资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年筹资不低于60元,其他城镇居民年筹资不低于160元。
1.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2.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2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3.对非学生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4.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每人每年个人缴费10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一年一次性缴纳。
(七)建立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分担机制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补助的办法,地方财政按不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实行补贴。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补助外,地方补助部分实行自治区、县(市、区)财政按规定分担,具体办法分为四个档次,一是南疆三地州(和田、喀什、克州)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视财政能力适当给予补助;二是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三是财政上解的县(市、区),地方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其他县(市、区),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县(市、区)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自治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同时,自治区财政补助与各统筹地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工作业绩挂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八)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承担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在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就医参照执行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规定,但不适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和诊疗项目目录部分支付比例等规定。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种类,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目录、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具体标准、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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