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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7〕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适合自治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负担,城镇居民自愿缴费参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实行地级统筹,属地管理;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三)试点任务。各试点地区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的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个人缴费或家庭缴费、政府补贴为主的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试点地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经办管理办法,提升管理能力,拓展服务功能,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四)试点目标。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用三年时间,探索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国家试点范围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阿克苏地区,2008年将国家试点范围扩大到昌吉回族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和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2009年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纳入国家试点范围,2010年全面推开,建立覆盖全区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五)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自愿参保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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