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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二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第二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宣传展示我区特色农产品优势,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不断加强东西部经济与技术交流合作,自治区农业厅根据《关于研究林果产业化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第二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二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方案

  2006年,我区首次在上海举办“新疆特色农产品交易会”,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年,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林果产业化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6〕105号)精神,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作为开拓市场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向东部沿海地区宣传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强交流合作,开拓产品市场,促进农民增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07年11月9日-12日在上海举办“第二届新疆特色农产品(上海)交易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交易会以2007年中央及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魅力新疆,生态农业”为主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高林果加工转化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为重点,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通过项目推介、招商引资、贸易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重点展示新疆林果产品等特色优势农产品;展示新疆农业开发广阔前景,推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开发项目,扩大农业招商引资;大力推介优势特色农产品,树立新疆农产品“绿色、天然、有机”的形象,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开拓农产品市场。

  二、参展企业、产品及项目

  1.参展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林牧渔产品加工、保鲜、储运企业;新疆名优特农产品生产企业;大中型农产品出口贸易流通企业;农产品及食品包装企业;外资、合资企业及境外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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