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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机构,根据行动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有效开展工作。各整治工作负责部门要制定方案,督促检查,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

  (四)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要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跨地区的制假售假案件,要及时报上级部门组织协查。

  (五)做好信息统计,确保信息畅通。

  1.9月15日前,各地要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和准备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每10天,即每月8日、18日、28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项和查处的货值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应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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