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7〕19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根据《关于研究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07〕8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了《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解决当前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名优产品和诚信单位的创建工作,促进优势产业健康发展。宣传一批质量优、讲诚信、管理规范等先进典型,曝光一批制假制劣、不讲诚信的单位和违法分子黑名单,追究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维护我国产品信誉和国家形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8大任务和20个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各负其责。重点是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的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